編者按
日前,為了規范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城鎮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江蘇省發改委發布了修訂后的《江蘇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截止至3月15日。此次《管理辦法》的修訂有諸多亮點:
其一,為進一步確保配氣價格制定的合理性、準確性,《管理辦法》對燃氣企業的日常經營作出了新要求。一方面,原則上燃氣企業應當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燃氣安裝、配送及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也應當對配氣業務進行財務獨立核算。
其二,對有效資產的范圍以正反面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管理辦法》強調,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均不計入有效資產范圍。
其三,優化了對新建配氣管網、燃氣企業的定價模式。一方面,對于新建城燃配氣管網,強調以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試行配氣價格的同時,確保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協調了用戶與燃氣企業之間的利益,在穩定用戶用氣成本的同時也保障了企業能夠獲得回報。另一方面,《管理辦法》賦予了新建燃氣企業在正式運營前,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的建議的權利,也有利于政府在首次定價時考慮到燃氣企業想法,使定價更為合理、科學。
最后,《管理辦法》此次修訂對于轉供代輸價格作出了明確,燃氣企業之間的轉供和為第三方提供代輸服務的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而不屬于政府定價的范圍。
江蘇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城鎮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江蘇省定價目錄》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以下簡稱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儲氣調壓等設施,具備燃氣經營能力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壓縮天然氣及液化天然氣儲備站的燃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第四條 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江蘇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同一城鎮配氣價格原則上應當統一,遠離主城區、配氣管網獨立的,可單獨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
第五條 燃氣企業原則上應當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燃氣安裝、配送及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配氣業務財務獨立核算,完整準確記錄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六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即準許總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費。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合理分攤配氣成本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居民用氣和工業、商業等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
第七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八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即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其中,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根據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有效資產包括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為保障供暖季民生用氣的應急調峰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二)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第九條 稅費依據國家現行稅法相關規定確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十條 配氣價格按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即配氣價格=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年度配送氣量。
配送氣量按照成本監審周期最末一年燃氣企業年度銷售氣量(不包括燃氣企業之間的轉供和為第三方提供代輸氣量),并參考歷史變化及預測氣量增減情況等因素確定。配送氣量較大幅度低于設計能力的,按不低于設計能力的50%計算確定。
第十一條 對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燃氣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試行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配氣價格。
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參數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網投資、調壓儲配站供氣設施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配氣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燃氣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設置一定過渡期,逐步調整到位,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校核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四條 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依職權實施,燃氣企業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新成立燃氣企業正式運營前,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的建議。
第十五條 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沒有正式營業或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制定和調整居民配氣價格應當依法履行聽證程序。
第十六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按時提供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并對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納入失信信息記錄,并視情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并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燃氣企業應當按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并規范收費,通過企業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配氣業務收入、成本、具體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燃氣企業之間的轉供和為第三方提供代輸服務的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止。施行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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